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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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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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9條,該局設有一個政風室,並且安排一位主任,該職位的職務等級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政風室的責任是依法辦理政風相關事項。該局還可以根據法務部所定的員額,派遣其他所需的工作人員。
立法沿革 3 版
(0450410 制定)
第六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罪證之檢驗與鑑定。 二、關於指紋之蒐集、管理與應用。 三、關於有關技術之研究與實驗。 四、關於技術器材之修造。
(0690718 全文修正)
第六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罪證之檢驗與鑑定。 二、關於指紋之蒐集、管理與應用。 三、關於有關技術之研究與實驗。 四、關於技術器材之修造。
(0961130 全文修正)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六條規定設置政風室,並明定政風室主任職稱、人數、官等、職等及掌理業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第六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罪證之檢驗與鑑定。 二、關於指紋之蒐集、管理與應用。 三、關於有關技術之研究與實驗。 四、關於技術器材之修造。
第六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罪證之檢驗與鑑定。 二、關於指紋之蒐集、管理與應用。 三、關於有關技術之研究與實驗。 四、關於技術器材之修造。
一、本條新增。 二、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六條規定設置政風室,並明定政風室主任職稱、人數、官等、職等及掌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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