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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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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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8條的規定,該局設有會計室,並置一位會計主任。會計主任的職務列在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之間。會計室負責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至於其他所需的工作人員,則根據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所規定的人數配額進行派充。 參考資料: - 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20)
立法沿革 3 版
(0450410 制定)
第五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電訊之設計、佈置與管理。 二、關於秘密交通之設計、佈置與管理。 三、關於電訊之偵測與監察。 四、關於電訊機件之修造。 五、關於電訊器材之儲備、保管。
(0690718 全文修正)
第五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電訊之設計、布置與管理。 二、關於秘密交通之設計、布置與管理。 三、關於電訊之偵測與監察。 四、關於電訊機件之修造。 五、關於電訊器材之儲備、保管。
(0961130 全文修正)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 二、明定會計室會計主任職稱、人數、官等、職等及掌理業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第五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電訊之設計、佈置與管理。 二、關於秘密交通之設計、佈置與管理。 三、關於電訊之偵測與監察。 四、關於電訊機件之修造。 五、關於電訊器材之儲備、保管。
第五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電訊之設計、布置與管理。 二、關於秘密交通之設計、布置與管理。 三、關於電訊之偵測與監察。 四、關於電訊機件之修造。 五、關於電訊器材之儲備、保管。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 二、明定會計室會計主任職稱、人數、官等、職等及掌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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