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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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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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7條,該條規定了法務部調查局的人事室的職務、職等範圍以及派駐人員。根據該法條,人事室置有一位主任,其職務列在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之間。該條還指出,其他所需的工作人員則由本法所定的人員額內派駐充任。 例如,假設該法務部調查局的人事室在該時期內設有兩個職位,一個是主任,另一個是助理。根據第7條的規定,主任的職等可以是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而人事室的人員額內可能還有其他職位,例如助理,其職等可能是薦任第八職等。如果人事室的人員額內只有兩個職位,那麼助理職位可能就由本法所定的人員額內的其他機關派駐人員擔任。 參考資料: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修正日期:93年10月22日)
立法沿革 3 版
(0450410 制定)
第四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統計業務之設計、指導。 二、關於統計資料研究之整理、保管。 三、關於卡片之登記。 四、關於圖表之調製。
(0690718 全文修正)
第四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統計業務之設計、指導。 二、關於統計資料研究之整理、保管。 三、關於卡片之登記。 四、關於圖表之調製。
(0961130 全文修正)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八條移列。 二、明定人事室主任職稱、人數、官等、職等及掌理業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第四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統計業務之設計、指導。 二、關於統計資料研究之整理、保管。 三、關於卡片之登記。 四、關於圖表之調製。
第四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統計業務之設計、指導。 二、關於統計資料研究之整理、保管。 三、關於卡片之登記。 四、關於圖表之調製。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八條移列。 二、明定人事室主任職稱、人數、官等、職等及掌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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