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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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處長十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專門委員二十四人至三十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處長三十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其中十五人得由專門委員兼任;主任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秘書二十七人至三十六人,督察十五人至二十一人,技正十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十二人,督察七人,技正六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六十五人至七十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調查專員八十人至一百二十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調查官一百二十人至二百二十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六十五人至九十人,技士二十五人至四十五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員一百人至一百二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五十人至七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2.本法施行前,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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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6條,該條規定了法務部調查局的組織架構以及相關職稱和職等配置。根據該條的第1項,法務部調查局設有主任秘書、處長、專門委員、副處長、主任、秘書、督察、技正、科長、調查專員、專員、調查官、科員、技士、助理員和書記等職位,並列明了它們的職務等級范圍。例如,主任秘書職位列在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科員職位則列在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根據該條的第2項,在法務部調查局法施行前,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的雇員中,若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則可以繼續占用書記職缺直到離職。 參考資料: - 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 - 公務人員任用法 - 政府機關組織法規
立法沿革 3 版
(0450410 制定)
第三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偵防事件之設計、指導。 二、關於偵防事件之佈置、偵察。 三、關於偵防事件之研究、處理。 四、關於自首、自新份子之感訓。
(0690718 全文修正)
第三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偵防事件之設計、指導。 二、關於偵防事件之布置、偵察。 三、關於偵防事件之研究、處理。 四、關於自首、自新分子之感訓。
(0961130 全文修正)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處長十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專門委員二十四人至三十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處長三十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其中十五人得由專門委員兼任;主任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秘書二十七人至三十六人,督察十五人至二十一人,技正十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十二人,督察七人,技正六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六十五人至七十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調查專員八十人至一百二十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調查官一百二十人至二百二十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六十五人至九十人,技士二十五人至四十五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員一百人至一百二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五十人至七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法施行前,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雇員管理規則法規
第三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偵防事件之設計、指導。 二、關於偵防事件之佈置、偵察。 三、關於偵防事件之研究、處理。 四、關於自首、自新份子之感訓。
第三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偵防事件之設計、指導。 二、關於偵防事件之布置、偵察。 三、關於偵防事件之研究、處理。 四、關於自首、自新分子之感訓。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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