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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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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處長十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專門委員二十四人至三十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處長三十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其中十五人得由專門委員兼任;主任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秘書二十七人至三十六人,督察十五人至二十一人,技正十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十二人,督察七人,技正六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六十五人至七十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調查專員八十人至一百二十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調查官一百二十人至二百二十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六十五人至九十人,技士二十五人至四十五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員一百人至一百二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五十人至七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2. 2.本法施行前,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6條,該條規定了法務部調查局的組織架構以及相關職稱和職等配置。根據該條的第1項,法務部調查局設有主任秘書、處長、專門委員、副處長、主任、秘書、督察、技正、科長、調查專員、專員、調查官、科員、技士、助理員和書記等職位,並列明了它們的職務等級范圍。例如,主任秘書職位列在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科員職位則列在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根據該條的第2項,在法務部調查局法施行前,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的雇員中,若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則可以繼續占用書記職缺直到離職。 參考資料: - 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 - 公務人員任用法 - 政府機關組織法規

立法沿革 3

(0450410 制定)

第三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偵防事件之設計、指導。   二、關於偵防事件之佈置、偵察。   三、關於偵防事件之研究、處理。   四、關於自首、自新份子之感訓。

(0690718 全文修正)

第三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偵防事件之設計、指導。   二、關於偵防事件之布置、偵察。   三、關於偵防事件之研究、處理。   四、關於自首、自新分子之感訓。

(0961130 全文修正)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處長十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專門委員二十四人至三十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處長三十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其中十五人得由專門委員兼任;主任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秘書二十七人至三十六人,督察十五人至二十一人,技正十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十二人,督察七人,技正六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六十五人至七十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調查專員八十人至一百二十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調查官一百二十人至二百二十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六十五人至九十人,技士二十五人至四十五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員一百人至一百二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五十人至七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法施行前,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雇員管理規則法規
(0450410 制定)

第三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偵防事件之設計、指導。   二、關於偵防事件之佈置、偵察。   三、關於偵防事件之研究、處理。   四、關於自首、自新份子之感訓。

(0690718 全文修正)

第三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偵防事件之設計、指導。   二、關於偵防事件之布置、偵察。   三、關於偵防事件之研究、處理。   四、關於自首、自新分子之感訓。

(0961130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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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 6 條規定:「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處長十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專門委員二十四人至三十六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