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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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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內亂防制事項。 二、外患防制事項。 三、洩漏國家機密防制事項。 四、貪瀆防制及賄選查察事項。 五、重大經濟犯罪防制事項。 六、毒品防制事項。 七、洗錢防制事項。 八、電腦犯罪防制、資安鑑識及資通安全處理事項。 九、組織犯罪防制之協同辦理事項。 十、國內安全調查事項。 十一、機關保防業務及全國保防、國民保防教育之協調、執行事項。 十二、國內、外相關機構之協調聯繫、國際合作、涉外國家安全調查及跨國犯罪案件協助查緝事項。 十三、兩岸情勢及犯罪活動資料之蒐集、建檔、研析事項。 十四、國內安全及犯罪調查、防制之諮詢規劃、管理事項。 十五、化學、文書、物理、法醫鑑識及科技支援事項。 十六、通訊監察及蒐證器材管理支援事項。 十七、本局財產、文書、檔案、出納、庶務管理事項。 十八、本局工作宣導、受理陳情檢舉、接待參觀、新聞聯繫處理、為民服務及其他公共事務事項。 十九、調查人員風紀考、業務監督與查察事項。 二十、上級機關特交有關國家安全及國家利益之調查、保防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2條,法務部調查局的職掌包括多項事項,其中包括內亂防制事項、外患防制事項、洩漏國家機密防制事項、貪瀆防制及賄選查察事項、重大經濟犯罪防制事項、毒品防制事項、洗錢防制事項、電腦犯罪防制、資安鑑識及資通安全處理事項、組織犯罪防制之協同辦理事項、國內安全調查事項、機關保防業務及全國保防、國民保防教育之協調執行事項、國內、外相關機構之協調聯繫、國際合作、涉外國家安全調查及跨國犯罪案件協助查緝事項、兩岸情勢及犯罪活動資料之蒐集、建檔、研析事項、國內安全及犯罪調查、防制之諮詢規劃、管理事項、化學、文書、物理、法醫鑑識及科技支援事項、通訊監察及蒐證器材管理支援事項、本局財產、文書、檔案、出納、庶務管理事項、本局工作宣導、受理陳情檢舉、接待參觀、新聞聯繫處理、為民服務及其他公共事務事項、調查人員風紀考核、業務監督與查察事項、上級機關特交有關國家安全及國家利益之調查、保防事項等。 以下是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根據法務部調查局網站(https://www.mjib.gov.tw/),調查局在重大經濟犯罪防制事項方面,負責調查金融詐欺、證券違法、洗錢、資訊安全等犯罪行為,並進行相關的偵查與打擊工作。 另外,在洗錢防制事項中,調查局與金融機構及其他相關單位合作,進行洗錢防制措施的督導、監察與執行,以確保金融體系的正常運作與防範洗錢犯罪。 此外,在電腦犯罪防制、資安鑑識及資通安全處理事項方面,調查局負責偵查和打擊網路犯罪,並提供資安鑑識及資通安全方面的專業支援。 最後,在國內安全及犯罪調查、防制之諮詢規劃、管理事項中,調查局進行國內安全相關情報的收集、研析,並負責協助規劃國內安全與犯罪防制相關的業務,保障國內安全和維護社會秩序。 根據以上參考資料及其相關法條規定, 法務部調查局根據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2條的規定,負責多項與國家安全、犯罪防制相關的事項,包括重大經濟犯罪防制、洗錢防制、電腦犯罪防制等。其中,調查局在重大經濟犯罪防制方面執行偵查工作,並在洗錢防制方面與金融機構合作進行監察與執行工作,同時也承擔著電腦犯罪防制、資訊安全鑑識等作業。此外,調查局還負責國內安全調查、國際合作、兩岸情勢研析等事項,同時提供支援文書、檔案管理、業務監督與查察等工作。 (參考資料:法務部調查局網站,https://www.mjib.gov.tw/)

立法沿革 3

(0450410 制定)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掌理有關危害國家安全與違反國家利益之調查、保防事項。   前項調查、保防之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0690718 全文修正)

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有關危害國家安全與違反國家利益之調查、保防事項。   前項調查、保防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0961130 全文修正)

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內亂防制事項。   二、外患防制事項。   三、洩漏國家機密防制事項。   四、貪瀆防制及賄選查察事項。   五、重大經濟犯罪防制事項。   六、毒品防制事項。   七、洗錢防制事項。   八、電腦犯罪防制、資安鑑識及資通安全處理事項。   九、組織犯罪防制之協同辦理事項。   十、國內安全調查事項。   十一、機關保防業務及全國保防、國民保防教育之協調、執行事項。   十二、國內、外相關機構之協調聯繫、國際合作、涉外國家安全調查及跨國犯罪案件協助查緝事項。   十三、兩岸情勢及犯罪活動資料之蒐集、建檔、研析事項。   十四、國內安全及犯罪調查、防制之諮詢規劃、管理事項。   十五、化學、文書、物理、法醫鑑識及科技支援事項。   十六、通訊監察及蒐證器材管理支援事項。   十七、本局財產、文書、檔案、出納、庶務管理事項。   十八、本局工作宣導、受理陳情檢舉、接待參觀、新聞聯繫處理、為民服務及其他公共事務事項。   十九、調查人員風紀考核、業務監督與查察事項。   二十、上級機關特交有關國家安全及國家利益之調查、保防事項。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組織犯罪名詞
  • 涉外名詞
  • 查緝名詞
  • 通訊監察名詞
  • 陳情名詞
  • 名詞
(0450410 制定)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掌理有關危害國家安全與違反國家利益之調查、保防事項。   前項調查、保防之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0690718 全文修正)

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有關危害國家安全與違反國家利益之調查、保防事項。   前項調查、保防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0961130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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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 2 條規定:「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內亂防制事項。 二、外患防制事項。 三、洩漏國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