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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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國家安全維護處、廉政處、經濟犯罪防制處、毒品防制處、洗錢防制處、資通安全處、國內安全調查處、保防處、國際事務處、兩岸情勢研析處、諮詢業務處、鑑識科學處、通訊監察處、督察處、總務處及公共事務室,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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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 3 條,該法規規定了調查局的組織架構和職掌分配。根據這條法規,調查局下設多個處和科,包括國家安全維護處、廉政處、經濟犯罪防制處、毒品防制處、洗錢防制處、資通安全處、國內安全調查處、保防處、國際事務處、兩岸情勢研析處、諮詢業務處、鑑識科學處、通訊監察處、督察處、總務處和公共事務室。每個部門都負責不同的任務和功能。例如,國家安全維護處負責維護國家安全,廉政處負責處理貪污問題,經濟犯罪防制處處理經濟犯罪等。根據法規,調查局可以依據不同的需要設立分科辦事。這條法規對調查局的組織和職掌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立法沿革 3 版
(0450410 制定)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設左列各處: 第一處 第二處 第三處 第四處 第五處 第六處 第七處
(0690718 全文修正)
本局設左列各處: 一、第一處。 二、第二處。 三、第三處。 四、第四處。 五、第五處。 六、第六處。 七、第七處。
(0961130 全文修正)
本局設國家安全維護處、廉政處、經濟犯罪防制處、毒品防制處、洗錢防制處、資通安全處、國內安全調查處、保防處、國際事務處、兩岸情勢研析處、諮詢業務處、鑑識科學處、通訊監察處、督察處、總務處及公共事務室,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通訊監察名詞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設左列各處: 第一處 第二處 第三處 第四處 第五處 第六處 第七處
本局設左列各處: 一、第一處。 二、第二處。 三、第三處。 四、第四處。 五、第五處。 六、第六處。 七、第七處。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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