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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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施政計畫之彙整、管制、考核與工作報告彙編、一般性綜合業務、議事、印信及其他不屬於各處、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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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4條規定了該局設立的秘書室的職掌,包括施政計畫的彙整、管制、考核和工作報告的彙編,一般綜合業務、議事、印信等一些與各處室事項無關的工作。這表示該秘書室負責處理局內的綜合業務和一些行政事務,以支持該局的運作。具體該秘書室所負責的業務需要參考相關行政法規和組織規定進一步了解。
立法沿革 3 版
(0450410 制定)
第一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調查事項之設計、指導。 二、關於調查組織之佈置、管理、考核。 三、關於調查資料之蒐集。 四、關於調查資料之研編。 五、關於調查案件之處理。
(0690718 全文修正)
第一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調查事項之設計、指導。 二、關於調查組織之布置、管理、考核。 三、關於調查資料之蒐集。 四、關於調查資料之研編。 五、關於調查案件之處理。
(0961130 全文修正)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施政計畫之彙整、管制、考核與工作報告彙編、一般性綜合業務、議事、印信及其他不屬於各處、室事項。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二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二十條規定設機要室,辦理特殊事件及機密文書之保管事宜,因其工作性質與行政機關秘書業務相近,爰予改設秘書室。
- 核與名詞
第一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調查事項之設計、指導。 二、關於調查組織之佈置、管理、考核。 三、關於調查資料之蒐集。 四、關於調查資料之研編。 五、關於調查案件之處理。
第一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調查事項之設計、指導。 二、關於調查組織之布置、管理、考核。 三、關於調查資料之蒐集。 四、關於調查資料之研編。 五、關於調查案件之處理。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二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二十條規定設機要室,辦理特殊事件及機密文書之保管事宜,因其工作性質與行政機關秘書業務相近,爰予改設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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