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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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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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務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1 條」規定該規程自發布日起生效。根據資料中的內容,法規的效力從公布或發布之日起計算至第三日生效,這是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所規定的。根據資料中的其他內容,除非特別規定具有溯及效力,否則行政法規的適用性原則是不溯及既往。因此,根據這些資料,可以推斷「法務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1 條」從發布日起即生效,這是符合法規適用的原則。然而,這是一個假設,因為資料中未提供具體的例子來支持這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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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