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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1.12.11

法務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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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處理法制事務、研討有關法規及法律問題,依本部組織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設法規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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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三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本部年度立法計畫之審議及立法案件之彙辦事項。 (二)本部年度法規整理計畫之審議及彙辦事項。 (三)本部法規動態之統計及管制事項。 (四)本部法規之蒐集、彙整及編纂事項。 (五)不屬本部其他各單位主管法案、法規命令之研擬及審議事項。 (六)本部各單位辦理有關法規事務之協助及會辦事項。 二、第二科: (一)行政院及其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法規研修之諮商事項。(二)出席行政院或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召集之法規研修及協調會議事項。 (三)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三、第三科: (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推動之諮商及協調事項。 (二)行政院人權保障業務之推動、協調及聯繫事項。 (三)本部人權保障事務之推動、協調及聯繫事項。 前項分科辦事,得視業務及實際需要為必要之調整;對於特定事項,並得指派專人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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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部長指定次長一人兼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一人,襄理會務,由部長指定之人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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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由部長就本部參事、有關業務單位主管派兼之。必要時,並得就學者、專家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時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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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部長就本部參事或專門委員中派兼之,承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日常行政事務;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部法定員額內派充之,辦理本會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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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舉行委員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指定之委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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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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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得邀請有關單位人員或學者、專家列席委員會議,並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學者、專家協助研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1.12.11,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