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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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三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本部年度立法計畫之審議及立法案件之彙辦事項。 (二)本部年度法規整理計畫之審議及彙辦事項。 (三)本部法規動態之統計及管制事項。 (四)本部法規之蒐集、彙整及編纂事項。 (五)不屬本部其他各單位主管法案、法規命令之研擬及審議事項。 (六)本部各單位辦理有關法規事務之協助及會辦事項。 二、第二科: (一)行政院及其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法規研修之諮商事項。(二)出席行政院或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召集之法規研修及協調會議事項。 (三)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三、第三科: (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推動之諮商及協調事項。 (二)行政院人權保障業務之推動、協調及聯繫事項。 (三)本部人權保障事務之推動、協調及聯繫事項。 前項分科辦事,得視業務及實際需要為必要之調整;對於特定事項,並得指派專人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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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該委員會分為三科,各自負責不同的事項。第一科主要負責本部年度立法計畫和法規整理計畫的審議和彙辦、法規動態的統計和管制、法規的蒐集、彙整和編纂、以及其他不屬於本部其他單位主管的法案和法規命令的研擬和審議。第二科主要負責行政院和其屬下各部、會、行、處、局、署的法規研修的諮詢和協調,以及其他相關法制事項。第三科主要負責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推動的諮詢和協調,以及行政院和本部人權保障業務的推動、協調和聯繫。 以上資訊來自於《最新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所提供的法規資料。
- 法規命令名詞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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