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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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處理法制事務、研討有關法規及法律問題,依本部組織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設法規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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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條,法務部為處理法制事務、研討有關法規及法律問題的機構,根據法務部組織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成立了法規委員會。這意味著法務部的組織法給予法規委員會處理法規和法律問題的職權和責任。 例如,法務部組織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法規委員會的職責包括研究、討論和擬定法規。這意味著法規委員會負責檢討現行法規、研究新法規的需求並提出相應的建議。 參考資料:法務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條、法務部組織法第二十五條
- 第二十五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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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