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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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舉行委員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指定之委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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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務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6條規定了該委員會的會議舉行方式。根據該條規定,委員會會議不定期舉行,並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若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會議,則由副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指定的委員代理其出席。這意味著在委員會會議上,主任委員的出席和代理是重要的,以確保委員會的正常運作。具體的代理人選則由副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指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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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