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7 條
快速跳轉
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法務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7 條規定,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的出席和同意,如果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數量相同,則由主席裁決。這意味著在委員會會議中,至少要有過半數的委員出席,並且出席委員中過半數要同意該決議。如果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數量相同,則由主席做出決定。 參考資料: - 法務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20041)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務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