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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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得邀請有關單位人員或學者、專家列席委員會議,並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學者、專家協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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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8 條的規定,法務部法規委員會有權邀請相關單位的人員、學者、專家參與委員會會議,並且可以委託學術機構或學者、專家協助進行研究。這意味著委員會在討論法規相關議題時,可以請求相關單位的專業人員參與並提供意見,同時也可以聘請學術機構或學者、專家協助進行相關研究工作。這些參與者的專業知識和意見可能對於委員會的討論和決策具有參考價值。例如,委員會可能邀請學者或專家就特定法規進行分析和評估,或委由學術機構進行相關研究並提供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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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