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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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由部長就本部參事、有關業務單位主管派兼之。必要時,並得就學者、專家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時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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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該規定規定法規委員會的組成方式。法規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以及部長選派的參事和有關業務單位主管共同組成,委員人數為十一人至十七人。如果有需要,法規委員會還可以聘請學者和專家。委員的任期為二年,可以續聘。根據此規定,法規委員會的成員構成和任期是由法務部部長負責指派和選派的。這樣的設計可以確保法規委員會的多元性和專業性,讓其能夠有效地履行其監管和評估法規的職責。 參考資料: 法務部法規委員會法規委員会組織規程(民國96年3月1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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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