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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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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由部長就本部參事、有關業務單位主管派兼之。必要時,並得就學者、專家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時得續聘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該規定規定法規委員會的組成方式。法規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以及部長選派的參事和有關業務單位主管共同組成,委員人數為十一人至十七人。如果有需要,法規委員會還可以聘請學者和專家。委員的任期為二年,可以續聘。根據此規定,法規委員會的成員構成和任期是由法務部部長負責指派和選派的。這樣的設計可以確保法規委員會的多元性和專業性,讓其能夠有效地履行其監管和評估法規的職責。 參考資料: 法務部法規委員會法規委員会組織規程(民國96年3月1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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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4 條規定:「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由部長就本部參事、有關業務單位主管派兼之。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