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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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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均須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任用資格;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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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第20條規定,第10條至第12條、第14條至第17條所列的官等和職等人員,在任用時必須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任用資格。而這些職務所適用的職系則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8條的規定,由有關的職系選用人才。

  • 第十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條文
  • 公務人員任用法法規
  • 第八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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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第 20 條規定:「第十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均須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任用資格;其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