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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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均須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任用資格;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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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第20條規定,第10條至第12條、第14條至第17條所列的官等和職等人員,在任用時必須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任用資格。而這些職務所適用的職系則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8條的規定,由有關的職系選用人才。
- 第十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條文
- 公務人員任用法法規
- 第八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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