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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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訓練所得視需要設各種委員會。各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無給職,由所長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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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第19條,技能訓練所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各種委員會。這些委員會的委員都是無給職的,由所長聘任。這意味著委員會成員不會得到任何報酬,他們的聘任是由技能訓練所的所長進行。根據這一條款,技能訓練所可以成立各種委員會,以便更好地進行各項工作和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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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