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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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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訓練所設所務委員會,以所長、副所長、秘書及各主管人員組織之。關於受處分人之處遇、聲請免除強制工作或停止執行等事項,應經所務委員會之決議,並報請所長裁決。但有急速處分之必要時,得逕由所長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第 18 條,技能訓練所設有所務委員會,由所長、副所長、秘書及各主管人員組織。該條規定了受處分人的處遇、聲請免除強制工作或停止執行等事項應經所務委員會的決議,並報請所長裁決。然而,在急速處分的必要情況下,所長可以直接行使權力。

  • 免除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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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第 18 條規定:「技能訓練所設所務委員會,以所長、副所長、秘書及各主管人員組織之。關於受處分人之處遇、聲請免除強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