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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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第 18 條,技能訓練所設有所務委員會,由所長、副所長、秘書及各主管人員組織。該條規定了受處分人的處遇、聲請免除強制工作或停止執行等事項應經所務委員會的決議,並報請所長裁決。然而,在急速處分的必要情況下,所長可以直接行使權力。
- 免除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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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