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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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訓練所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統計事務;其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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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第17條,技能訓練所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統計事務。其所需工作人員則由該條例所規定的員額內派充。 這表示統計室的統計主任職位需要擔任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的人員,並負責執行統計事務。所需的工作人員則由技能訓練所內部的員額配置規定中進行派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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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