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 16 條
快速跳轉
技能訓練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務;其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第16條,技能訓練所設有會計室,並置會計主任一人。該職位的職務列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並負責辦理歲計、會計事務。此外,該職位所需的工作人員要從本條例所規定的員額內選派。即根據該條例的法規,技能訓練所的會計室需要有一位職位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的會計主任,並且應根據所規定的員額內選派所需工作人員。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