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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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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訓練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務;其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第16條,技能訓練所設有會計室,並置會計主任一人。該職位的職務列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並負責辦理歲計、會計事務。此外,該職位所需的工作人員要從本條例所規定的員額內選派。即根據該條例的法規,技能訓練所的會計室需要有一位職位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的會計主任,並且應根據所規定的員額內選派所需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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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第 16 條規定:「技能訓練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務;其所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