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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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訓練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務,其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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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第15條的規定,技能訓練所設有人事室,並置有一名主任。該主任的職務列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該人事室負責依法辦理人事管理相關事務。至於所需的工作人員,則是根據該條例所定的員額內派充的。這表示人事室可根據所定的員額,來指派相應數量的工作人員。根據這個規定,我們可以推測該條例要求技能訓練所的人事室必須依法運作,並且根據所需工作量來安排適當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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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