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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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訓練所收容女性受處分人者,設女訓練所,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主任、主任管理員、管理員以婦女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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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現行法規,可以得知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第14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技能訓練所收容女性受處分人者,設置女訓練所。 2. 女訓練所設置一位主任,主任的職務列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3. 主任、主任管理員和管理員的崗位應由婦女擔任。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第14條,技能訓練所在收容女性受處分人時,應設立女訓練所。女訓練所的主任職位應由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的職位擔任,並且主任、主任管理員和管理員的職位應由婦女擔任。
- 收容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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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