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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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訓練所置正訓練師一人至三人,副訓練師一人至三人,助理訓練師三人至九人,由所長聘任之。 前項人員之聘任資格及待遇,準用職業訓練法及其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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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第13條的規定,技能訓練所可以聘任正訓練師、副訓練師和助理訓練師。聘任人員的數量範圍由所長決定,正訓練師聘任的數量可為一至三人,副訓練師聘任的數量可為一至三人,助理訓練師聘任的數量可為三至九人。 此外,根據第13條的規定,關於聘任人員的資格和待遇,適用職業訓練法及其相關規定。職業訓練法是一項法律,旨在規範職業訓練相關事項。根據職業訓練法及其相關規定,技能訓練所聘任的人員應符合一定的資格要求,並享有相應的待遇。 舉例來說,根據職業訓練法的規定,為了成為一名正訓練師、副訓練師或助理訓練師,候選人需要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此外,他們可能會享受特定的福利和薪資待遇,例如職業訓練師的薪資可能與他們的工作經驗和教育背景相關。 參考資料: - 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 職業訓練法
- 職業訓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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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