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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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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訓練所置科長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專員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調查員二人至六人,輔導員五人至十七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作業導師二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作業導師一人至三人,僱用;醫師一人至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一人或二人,藥師或藥劑生一人或二人,護理師或護士一人至三人,醫事檢驗師、藥師、護理師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醫事檢驗生、藥劑生、護士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資訊管理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電腦操作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僱用;科員十四人至二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五人至九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股長一人至二人,由薦任第六職等科員兼任;主任管理員六人至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管理員七十人至二百人,職務列委任第二職等至第四職等或僱用;辦事員十五人至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雇員七人至十一人。 調查分類、教導、衛生三科科長,由前項調查員、輔導員、醫師分別兼任,均不另列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第12條,技能訓練所的組織職位及等級如下: 1. 科長:共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2. 專員: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3. 調查員:二人至六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4. 輔導員:五人至十七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5. 作業導師:二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6. 助理作業導師:一人至三人,僱用。 7. 醫師:一人至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8. 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一人或二人,藥師或藥劑生:一人或二人,護理師或護士:一人至三人。醫事檢驗師、藥師、護理師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而醫事檢驗生、藥劑生、護士職務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9. 資訊管理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10. 電腦操作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僱用。 11. 科員:十四人至二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五人至九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12. 股長:一人至二人,由薦任第六職等科員兼任。 13. 主任管理員:六人至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14. 管理員:七十人至二百人,職務列委任第二職等至第四職等或僱用。 15. 辦事員:十五人至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 16. 雇員:七人至十一人。 此外,根據同條第二項的規定,調查分類、教導、衛生三科科長由前項的調查員、輔導員、醫師分別兼任,不另外列等級。 以上資料參考自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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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第 12 條規定:「技能訓練所置科長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專員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調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