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11

快速跳轉

技能訓練所置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承長官之命,綜文稿、聯繫各科及處理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第11條,該法規指出技能訓練所應置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秘書的職責包括綜核文稿、聯繫各科及處理交辦事項。這表示秘書在技能訓練所中屬於較高職等的職位,負責協助長官處理相關文件、聯絡各部門及處理交辦的事項。有關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第11條的內容,我們可以參考法務部官方網站上的相關法規資料或法律文獻,以確定該條款的適用範圍和具體要求。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第 11 條規定:「技能訓練所置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承長官之命,綜核文稿、聯繫各科及處理交辦事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