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技能訓練所置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承長官之命,綜核文稿、聯繫各科及處理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第11條,該法規指出技能訓練所應置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秘書的職責包括綜核文稿、聯繫各科及處理交辦事項。這表示秘書在技能訓練所中屬於較高職等的職位,負責協助長官處理相關文件、聯絡各部門及處理交辦的事項。有關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第11條的內容,我們可以參考法務部官方網站上的相關法規資料或法律文獻,以確定該條款的適用範圍和具體要求。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