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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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訓練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綜理全所事務。 技能訓練所容額在一千人以上者,得置副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襄助所長處理全所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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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第10條規定,技能訓練所應置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並綜理全所事務。如果技能訓練所的容額在一千人以上,則可以再置副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以協助所長處理全所事務。 依據最新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這些規定對於技能訓練所的組織、任用和責任分工有明確的規範。例如,技能訓練所所長的職務等級可以是從薦任第九職等到簡任第十一職等,具體的職位等級根據該所的情況而定。同樣地,如果技能訓練所的容額超過一千人,可以擁有一位副所長,職務等級在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之間,他將協助所長處理全所事務。 例如,如果一個技能訓練所總共有1500名學員,根據這項規定,他們可以再任用一名副所長,其職位等級可以是薦任第八職等。這樣,副所長便能夠協助所長處理全所事務,使訓練所能夠更加順利地運作。 (資料來源: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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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