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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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撰擬及保存事項。 二、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三、關於經費出納事項。 四、關於建築修繕事項。 五、關於受處分人入所、出所事項。 六、關於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事項。 七、關於攜帶物品之受付及保管事項。 八、關於糧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事項。 九、關於受處分人福利之籌劃、督導事項。 十、關於受處分人死亡之善後處理事項。 十一、不屬於其他各科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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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第9條的规定,總務科的职责包括以下事项: 1.文件的收发、撰写和保存事务; 2.印鑑的保管事项; 3.经费的收支事项;4.建筑修缮事项; 5.受处分人员入所和出所事项; 6.名籍册、身份证的编制和管理事项; 7.受理和保管携带物品的事项; 8.粮食的收支、保管、核算和报告事项; 9.受处分人福利的筹划和监督事项; 10.受处分人员死亡后的善后处理事项; 11.不属于其他科的事项。 根据目前的相关资料,我没有找到特定与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第9條相关的範例或案例。
- 攜帶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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