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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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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護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受處分人之戒護及技能訓練所之戒備事項。 二、關於受處分人之生活訓練事項。 三、關於門戶鎖鑰管理事項。 四、關於管理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事項。 五、關於武器、戒具、消防器材之使用、練習及保管事項。 六、關於受處分人之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保管事項。 七、關於衛生清潔事務之執行事項。 八、關於受處分人之行為狀況考察事項。 九、關於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事項。 十、關於舍房、工場之查察、管理及身體、物品搜檢事項。 十一、關於受處分人賞罰之執行事項。 十二、關於受處分人解送及脫逃者追捕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戒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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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第 8 條的規定,戒護科負責以下事項: 1. 關於被處分人的戒護和技能訓練所的準備事項。 2. 關於被處分人的日常生活訓練事項。 3. 關於門戶鎖鑰的管理事項。 4. 關於管理員的培訓和工作分配事項。 5. 關於武器、戒具、消防器材的使用、練習和保管事項。 6. 關於被處分人的飲食、衣著、床具、用品的分發和保管事項。 7. 關於衛生清潔事務的執行事項。 8. 關於被處分人行為狀況的考察事項。 9. 關於接見、發受書信和送入物品的處理事項。 10. 關於舍房、工場的查察、管理以及身體和物品的搜查事項。 11. 關於對被處分人的獎勵和懲罰的執行事項。 12. 關於對被處分人的送交和脫逃者的追捕事項。 13. 其他相關的戒護事項。 參考資料: - 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2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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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第 8 條規定:「戒護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受處分人之戒護及技能訓練所之戒備事項。 二、關於受處分人之生活訓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