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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條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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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法醫研究所 (以下簡稱本所) 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生體、病理及死因之檢驗、鑑定及研究事項。 二、關於毒物、生物及藥物化學之檢驗、鑑定及研究事項。 三、關於證物之檢驗、鑑定及研究事項。 四、關於法醫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事項。 五、關於法醫人員之培訓事項。 六、其他有關法醫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條例第 2 條,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負責以下事項: 1. 生體、病理和死因的檢驗、鑑定和研究事項。 在進行法醫鑑定時,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負責對生體及其組織進行檢驗和病理學研究,並鑑定死因。 2. 毒物、生物和藥物化學的檢驗、鑑定和研究事項。 該所還負責對毒物、生物和藥物化學進行檢驗、鑑定,並進行相關研究。 3. 證物的檢驗、鑑定和研究事項。 其職責之一是對證據進行檢驗和鑑定,以提供司法機關在案件審理中使用。 4. 法醫學上疑難鑑驗的解釋和研究事項。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負責解釋和研究法醫學上的疑難鑑定問題。 5. 法醫人員的培訓事項。 該所還負責培訓法醫人員,提升其專業知識和技能。 6. 其他關於法醫學的研究和發展事項。 除了以上列舉的職責,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還負責進一步研究和推動法醫學的其他相關事項。 根據以上法規,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負責執行對生體、病理和死因、毒物、生物、藥物化學以及證物的檢驗、鑑定和研究工作。參考資料中沒有具體案例與該法條相關,故無法提供相關範例。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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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條例第 2 條規定:「法務部法醫研究所 (以下簡稱本所) 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生體、病理及死因之檢驗、鑑定及研究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