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2.05.29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條例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2開分頁 ›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 (以下簡稱本所) 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生體、病理及死因之檢驗、鑑定及研究事項。 二、關於毒物、生物及藥物化學之檢驗、鑑定及研究事項。 三、關於證物之檢驗、鑑定及研究事項。 四、關於法醫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事項。 五、關於法醫人員之培訓事項。 六、其他有關法醫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3開分頁 ›
本所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一、法醫病理組。 二、毒物化學組。 三、血清證物組。
4開分頁 ›
本所設秘書室,掌理研考、文書、印信、出納、庶務、檔案管理、公共關係及不屬於其他各組事項。
5開分頁 ›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綜理所務;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襄理所務。
6開分頁 ›
本所置組長三人,主任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研究員七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研究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助理研究員六人至八人,技士十人至十二人,組員四人或五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操作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書記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必要時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定聘用之。
7開分頁 ›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8開分頁 ›
本所置會計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10開分頁 ›
本所得聘學者專家若干人兼任法醫學顧問、特約法醫師或榮譽法醫師,指導法醫學理研究或參與工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條例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2.05.29,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