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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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組長三人,主任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研究員七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研究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助理研究員六人至八人,技士十人至十二人,組員四人或五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操作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書記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必要時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定聘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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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條例第6條,該條例中明確規定了法醫研究所的組織架構和相應職務等級。該條規定了各職務的等級範圍和職務內容,其中涉及的法規有: -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根據第6條第2項,研究員、副研究員和助理研究員的聘用,可以適用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中的相關規定。這表示,法醫研究所在聘用這些職位的人員時,可以參考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中的相應規定進行操作,例如聘用條件和程序等。 根據以上解釋,可得出以下結論: - 法醫研究所的組織架構和相應職務等級是根據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條例第6條進行規定的。 - 研究員、副研究員和助理研究員的聘用可以參照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行。 - 以上解釋的參考資料為「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條例」及「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並且舉出了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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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