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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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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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條例第 7 條規定,該所應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該人事管理員負責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參考資料: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9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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