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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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綜理所務;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襄理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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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條例第 5 條,法醫研究所設置一位所長和一位副所長。所長的職位等級是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負責綜理所務;副所長的職位等級是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協助處理所務。 這個條例規定了法醫研究所的組織架構,指明了所長和副所長的職位等級和職責。所長負責綜理整個研究所的事務,而副所長則協助處理所務。這些職位等級的確切範圍可以根據最新的相關法規進一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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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