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條例 第 4 條
快速跳轉
本所設秘書室,掌理研考、文書、印信、出納、庶務、檔案管理、公共關係及不屬於其他各組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條例第4條的規定,該所的秘書室負責研考、文書、印信、出納、庶務、檔案管理、公共關係以及其他不屬於其他各組事項。根據該規定,秘書室的職掌屬於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的組織法規所明定的範圍。然而,根據目前提供的資料,並沒有提到秘書室是否符合專案加給表(五)所定義的法制人員專業加給的條件。因此,無法確定秘書室是否符合法制人員專業加給的資格。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