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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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辦事細則,由本所擬訂,報請法務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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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條例第11條,法醫研究所的辦事細則由該所自行擬定,然後提交法務部核准。這意味著法醫研究所有權根據自身的需求和特點,制定相應的辦事細則。該條例並沒有具體規定這些辦事細則的內容,因此需要參考其他相關資料來進一步了解。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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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