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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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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治所辦事細則,由各該所擬訂,報請法務部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第20條,戒治所辦事細則由各該所擬訂,再報請法務部核定。這表示每個戒治所都需要擬定自己的辦事細則,並提交給法務部審核核定。這些辦事細則可能涉及戒治所的運作流程、人員管理、設施使用等相關事項,以確保其運作符合法規。根據這個規定,每個戒治所的辦事細則可能有所不同,但都需要法務部的核定才能生效。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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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第 20 條規定:「戒治所辦事細則,由各該所擬訂,報請法務部核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