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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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治所得視需要報經法務部核准設各種委員會。各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無給職,由所長聘請素孚信望之專家學者及社會熱心人士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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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第19條,戒治所可以根據需要報經法務部核准設立各種委員會。這些委員會的委員都是無給職的,由所長聘請素孚信望之專家學者及社會熱心人士擔任。 根據這項規定,戒治所可以成立各種委員會,並且可以聘請專家學者和社會熱心人士擔任委員。這些委員可以提供專業知識和審議戒治所事務的意見。這些委員是無給職的,表示他們的參與是出於公益目的而非金錢考量。這樣的設置可以確保戒治所在執行任務時能夠獲得來自不同專業領域的意見和建議,以提高戒治所的效能和公信力。 參考資料: - 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修正日期:2009/01/05)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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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