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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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治所設所務委員會,由所長、副所長、秘書及各主管人員組織之。 所務委員會會議規則由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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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第18條規定,戒治所應設所務委員會,由所長、副所長、秘書及各主管人員組織而成。所務委員會的會議規則則由法務部制定。根據這項條款,所務委員會的組成成員包括所長、副所長、秘書及其他主管人員,其功能是討論和協商戒治所的各項事務並提出建議。此外,法務部制定的會議規則則是用來規範所務委員會的會議程序和運作方式。
- 所務委員會會議規則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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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