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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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應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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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第17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所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所適用之職系,應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的規定來選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規定,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根據其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來列入職務列等表。 舉例來說,如果根據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需要選用某個官等職等的人員,該職系的選用應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的規定,即根據相應的工作職責和所需資格進行選用。例如,如果這個職系需要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和經驗,那麼在選用人員時應考慮候選人的相關背景和能力,確保其符合該職系的要求。
- 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條文
- 第八條條文
-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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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