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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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治所設政風室,置主任,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事務較簡者,其政風業務由其上級機關之政風機構統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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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第16條的規定,戒治所設有政風室,並置主任,職務列為薦任第八職等。政風室負責辦理政風相關事項。根據通則的規定,政風室所需的工作人員應根據定員額內的規定進行派充。如果事務相對簡單,政風業務可以由其上級機關的政風機構統籌辦理。 援引參考資料:根據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戒治所設立政風室可以協助執行相關政風事務,並由主任負責領導。政風室的職位等級為薦任第八職等。根據通則規定的定員額,政風室的工作人員可以由其他單位派充。對於事務相對簡單的情況,政風業務可以由上級機關的政風機構統籌處理。 例子:舉例來說,如果某個戒治所的政風室需要人員來協助處理政風事項,根據定員額的規定,可以由其他單位的人員派充過去擔任相關職務。如果政風室的業務相對簡單,那麼可以由上級機關的政風機構統籌辦理這些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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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