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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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治所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事務較簡者置統計員,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統計事項及資訊系統之建立與維護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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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第15條,戒治所設有統計室,其中有一個統計主任,職務列為薦任第八職等。如果事務較簡單,則可以設置統計員,職務列為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統計室負責辦理統計事項和資訊系統的建立與維護工作。此外,其他所需要的工作人員,應根據本通則所規定的員額派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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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