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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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治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事務較簡者置會計員,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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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第14條,戒治所設有會計室,並置會計主任,其職務列為薦任第八職等。對於事務較簡單的情況下,則可以置會計員,職務列為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會計室的主要職責是依法辦理歲計和會計相關事項。對於其他所需的工作人員,應該根據本通則所規定的員額進行派充。 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的職務應該根據工作職責和資格要求,依職等標準列入職務列等表。根據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八條第二項的規定,調任低職等的職務是以原職等任用人員繼續保持原來的俸級。同條第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則是提到根據法律調任低官等職務的人員,在所調任職等內有同列俸級時,可以敘同列俸級;如果原始俸級高於所調任職務職等的最高俸級,則可以核敘至年功俸的最高級為止,並且如果將來調任相當職等的職務,可以恢復原來的俸級。 根據以上的解釋,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第14條中提到的會計主任的職務列為薦任第八職等,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的規定。而且根據公務人員俸給法的規定,如果這個會計主任調任低職等職務時,依然可以保留原有的俸級。同樣地,通則中提到的會計員,職務列為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也符合相應的職等標準。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是「公務人員任用法」和「公務人員俸給法」。根據最新的公務人員任用法和公務人員俸給法的規定,可以更確定這些職務的列等和職務調動的相關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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