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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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治所設人事室,置主任,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事務較簡者置人事管理員,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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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法條為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第13條,其內容為關於戒治所設立人事室的職務及工作人員的派遣事項。根據法規,人事室的主任職務列為薦任第八職等,人事室所需的其他工作人員則根據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確保戒治所的人事管理工作得以依法進行。 參考資料: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2021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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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