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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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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治所視業務繁簡,分設三至四科,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第4條,戒治所根據業務的繁簡,分設三至四個科,負責處理前一條所列出的事項。根據這條法規,戒治所的組織可以根據業務的需要進行調整,並根據各科的職掌負責相關事務。這一規定可以確保戒治所組織的運作能夠更有效地處理和監督相關業務。然而,具體的例子和相關資料目前沒有提供,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範例或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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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第 4 條規定:「戒治所視業務繁簡,分設三至四科,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