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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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治所設行政室,掌理文書、研考、印信、出納、庶務及其他不屬各科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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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第5條的規定,戒治所設有行政室,其職掌包括處理文書、研究考核、印信管理、出納業務、一般事務,以及其他不屬於各科的事項。這表示行政室負責處理戒治所的行政事務,包括文件的處理、研究評估、印章管理、財務管理、一般事務,以及其他不屬於其他科別職掌的事項。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我們可以舉出行政室可能處理的範例,例如文件的起草和檢查、行政事務相關的研究和評估報告、印章的管理和使用、財務的出納和記錄、一般事務的協助和安排,以及其他未被列舉的行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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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