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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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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治所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 各戒治所應適用之類別,由法務部視其容額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附件:戒治所員額表 (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第六條附表) ┌─────┬───────┬───────┬───────┐ │\員\類 │ (二千人以上) │ (一千人以上 │ (一千人未滿) │ │職\額\別│ │ 二千人未滿) │ │ │ 稱\ \│ 第一類員額 │ 第二類員額 │ 第三類員額 │ ├─────┼───────┼───────┼───────┤ │所長 │   一   │   一   │   一 │ ├─────┼───────┼───────┼───────┤ │副所長 │ 一 │ 一 │ ○ │ ├─────┼───────┼───────┼───────┤ │秘書 │ 一 │ 一 │ 一 │ ├─────┼───────┼───────┼───────┤ │科長 │ 四 │ 四 │ 三-四 │ ├─────┼───────┼───────┼───────┤ │行政室主任│ 一 │ 一 │ 一 │ ├─────┼───────┼───────┼───────┤ │女所主任 │ ○-一  │ ○-一 │ ○-一 │ ├─────┼───────┼───────┼───────┤ │專員 │ 一-二 │ 一 │ ○ │ ├─────┼───────┼───────┼───────┤ │輔導員 │ 一○-一三 │ 五-一○ │ 二-五 │ ├─────┼───────┼───────┼───────┤ │臨床心理師│ 一○-一三 │ 五-一○ │ 二-五 │ ├─────┼───────┼───────┼───────┤ │社會工作員│ 七-九 │ 四-八 │ 一-四 │ ├─────┼───────┼───────┼───────┤ │醫師 │ 二 │ 一-二 │ 一 │ ├─────┼───────┼───────┼───────┤ │醫事檢驗師│ │ │ │ │ 或 │ 二 │ 二 │ 一 │ │醫事檢驗生│ │ │ │ ├─────┼───────┼───────┼───────┤ │藥 師 │ │ │ │ │ 或 │ 二 │ 一-二 │ 一 │ │藥劑生 │ │ │ │ ├─────┼───────┼───────┼───────┤ │護理師 │     │       │       ││ 或 │ 三 │ 二 │ 一-二 │ │護 士 │ │ │ │ ├─────┼───────┼───────┼───────┤ │科員 │ 二○-二四 │ 一四-二○ │ 五-一四 │ ├─────┼───────┼───────┼───────┤ │主任管理員│ 一六-一九 │ 九-一六 │ 五-九 │ ├─────┼───────┼───────┼───────┤ │管理員 │一一一-一三三│ 六二-一一一│ 三九-六二 │ ├─────┼───────┼───────┼───────┤ │技士或技佐│ 一 │ 一 │ 一 │ ├─────┼───────┼───────┼───────┤ │辦事員 │ 五-七 │ 四-六 │ 二-四 │ ├─────┼───────┼───────┼───────┤ │書記 │ 七-九 │ 四-八 │ 三-五 │ ├─────┼───────┼───────┼───────┤ │正訓練師 │ │ │ │ │副訓練師 │ 三-四 │ 二-三 │ 一-二 │ │助理訓練師│ │ │ │ ├─────┼───────┼───────┼───────┤ │人事室主任│ │ │ │ │ (人事管理│ 一 │ 一 │ 一 │ │ 員) │ │ │ │ ├─────┼───────┼───────┼───────┤ │會計主任 (│ 一 │ 一 │ 一 │ │會計員) │ │ │ │ ├─────┼───────┼───────┼───────┤ │統計主任 (│ 一 │ 一 │ 一 │ │統計員) │ │ │ │ ├─────┼───────┼───────┼───────┤ │政風室主任│ 一 │ 一 │ ○ │ ├─────┼───────┼───────┼───────┤ │合計 │二一二-二五六│一二九-二一五│ 七四-一二七│ └─────┴───────┴───────┴───────┘ 說明:戒治所核定容額在二千人以上者,為第一類;一千人以上二 千人未滿者,為第二類;一千人未滿者,為第三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第 6 條,戒治所的類別和員額需由法務部根據其容額進行擬訂,並報請行政院核定。附表中根據所在人數的不同,將戒治所的員額分為第一類、第二類和第三類,並根據不同類別的戒治所設置不同職稱和員額。 根據最新修訂的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戒治所的類別和員額的設定如下: - 第一類戒治所(二千人以上):所長1名、副所長1名、秘書1名、科長4名、行政室主任1名、女所主任1名、專員2名、輔導員10-13名、臨床心理師10-13名、社會工作員7-9名、醫師2名、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2名、藥師或藥劑生2名、護理師或護士3名、科員20-24名、主任管理員16-19名、管理員111-133名、技士或技佐1名、辦事員5-7名、書記7-9名、正訓練師、副訓練師、助理訓練師各3-4名、人事室主任1名、會計主任(會計員)1名、統計主任(統計員)1名、政風室主任1名,總計212-256名。 - 第二類戒治所(一千人以上二千人未滿):所長1名、副所長1名、秘書1名、科長4名、行政室主任1名、女所主任1名、專員2名、輔導員5-10名、臨床心理師5-10名、社會工作員4-8名、醫師1-2名、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2名、藥師或藥劑生1-2名、護理師或護士3名、科員14-20名、主任管理員9-16名、管理員62-111名、技士或技佐1名、辦事員4-6名、書記4-8名、正訓練師、副訓練師、助理訓練師各2-3名、人事室主任1名、會計主任(會計員)1名、統計主任(統計員)1名、政風室主任1名,總計129-215名。 - 第三類戒治所(一千人未滿):所長1名、副所長1名、秘書1名、科長3-4名、行政室主任1名、女所主任1名、專員1名、輔導員2-5名、臨床心理師2-5名、社會工作員1-4名、醫師1名、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1名、藥師或藥劑生1名、護理師或護士2名、科員5-14名、主任管理員5-9名、管理員39-74名、技士或技佐1名、辦事員2-4名、書記3-5名、正訓練師、副訓練師、助理訓練師各1-2名、人事室主任1名,總計74-127名。 以第一類戒治所為例,該類別的員額包括許多不同職稱的人員,例如所長、副所長、秘書、科長、行政室主任、女所主任、專員、輔導員、臨床心理師、社會工作員、醫師、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藥師或藥劑生、護理師或護士、科員、主任管理員、管理員、技士或技佐、辦事員、書記、正訓練師、副訓練師、助理訓練師、人事室主任、會計主任(會計員)、統計主任(統計員)和政風室主任。根據戒治所的人數不同,各職稱所需的員額也有所調整。 這些員額設置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戒治所的正常運作,並維持良好的管理秩序。根據戒治所組織通則,不同類別的戒治所在人數上有所差異,以維持相應的管理效能。 參考資料: 《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最新修訂日期:108年12月18日

  • 核定名詞
  • 第六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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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第 6 條規定:「戒治所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 各戒治所應適用之類別,由法務部視其容額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