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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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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治所置所長,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綜理全所事務。但容額在一千人以上之戒治所,其所長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前項但書之戒治所並得置副所長,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襄助所長處理全所事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第7條,戒治所置所長,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綜理全所事務。若戒治所容額在一千人以上,則所長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此外,戒治所也可以置副所長,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襄助所長處理全所事務。 根據本條說明,戒治所的所長職務等級可以是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但如果該戒治所的容額在一千人以上,則所長的職務等級可以是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此外,戒治所還可以設置副所長,職務等級可以是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來協助所長處理全所的事務。 參考資料: - 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第7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5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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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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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第 7 條規定:「戒治所置所長,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綜理全所事務。但容額在一千人以上之戒治所,其所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