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第 7 條
快速跳轉
戒治所置所長,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綜理全所事務。但容額在一千人以上之戒治所,其所長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前項但書之戒治所並得置副所長,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襄助所長處理全所事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第7條,戒治所置所長,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綜理全所事務。若戒治所容額在一千人以上,則所長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此外,戒治所也可以置副所長,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襄助所長處理全所事務。 根據本條說明,戒治所的所長職務等級可以是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但如果該戒治所的容額在一千人以上,則所長的職務等級可以是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此外,戒治所還可以設置副所長,職務等級可以是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來協助所長處理全所的事務。 參考資料: - 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第7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50022)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