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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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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治所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科長、主任、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醫師、專員、輔導員,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臨床心理師、社會工作員、醫事檢驗師、藥師、護理師、技士、科員,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主任管理員、醫事檢驗生、藥劑生、護士、技佐,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得列薦任第六職等;管理員、辦事員,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掌理衛生業務之科長得由醫師兼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第8條,戒治所的秘書職位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科長和主任職位列薦任第八職等。醫師、專員、輔導員職位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臨床心理師、社會工作員、醫事檢驗師、藥師、護理師、技士、科員職位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主任管理員、醫事檢驗生、藥劑生、護士、技佐職位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有二分之一可列薦任第六職等。管理員、辦事員職位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職位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根據該條規定,掌理衛生業務的科長可以由醫師兼任。 參考資料: 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最後修正日期民國105年8月17日,法務部網站,https://www.moj.gov.tw/ct.asp?xItem=36192&ctNode=24578&mp=213 範例: 根據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如果一個戒治所的科長職位目前沒有被擔任,可以由一位醫師來兼任該職位。這樣的安排符合該通則中掌理衛生業務的科長可以由醫師兼任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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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第 8 條規定:「戒治所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科長、主任、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醫師、專員、輔導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