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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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治所為矯正受戒治人,得聘請宗教人士,實施宗教教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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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第9條,戒治所可以聘請宗教人士,為受戒治的人提供宗教教誨。這項規定提供了一個機會,使受戒治的人在戒治所期間能夠接觸到宗教信仰和教導,以幫助他們找到心靈上的寄託和支持。這有助於提供整全的矯正服務,不僅專注於身體和心理健康,也關注到個人的宗教信仰和精神層面。然而,具體的宗教教誨內容和實施方式可能會根據每個戒治所的政策和實際情況有所不同。 參考資料: - 台灣國家法規資料庫,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7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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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