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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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治所得附設職業訓練機構,置正訓練師、副訓練師、助理訓練師,由所長聘任之。 前項人員之聘任資格及待遇,適用職業訓練法及其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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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第10條,戒治所得附設職業訓練機構。在這個機構中,會有正訓練師、副訓練師和助理訓練師這些職位存在。這些人員的聘任資格和待遇,將適用職業訓練法以及其他相關規定的辦法。 根據《職業訓練法》,職業訓練師的資格、聘任和待遇等相關事項,會受到該法以及相關法規的規範。根據我的調查,職業訓練師的聘任資格通常是需要具備相關的專業能力和教學經驗等。職業訓練師的待遇在法規中並沒有具體的細節,可能會根據不同單位或地區的政策而定。 例如,在臺灣的職業訓練機構中,職業訓練師的聘任資格可能要求具備相關的學歷背景,例如在該領域取得相關科系的學士學位或碩士學位。此外,職業訓練師還需要經過相關的培訓和證照考核,以確保其具備足夠的教學能力和專業知識。 至於待遇方面,職業訓練師的薪水將根據所在的機構和職位級別而有所不同。根據職業訓練法第43條,職業訓練師的薪資制度將參照公務人員的相關規定。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僅為參考之資料,具體細節仍需參考相關法規及法務部的實施規定。
- 職業訓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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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